拆方:来场捉迷藏;律师:你仍太单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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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全国各地的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但因城市建设引发的拆迁问题也正与日俱增。拆迁问题中的头等大事儿要属违法强拆。现结合盛廷律所办理的一个经过二审胜诉确认强拆违法的案例增强大家对于违法强拆的认识。
案情介绍:
陈先生是山东省沂水县人,2014年8月3日,村支书找陈先生谈征拆事宜,吿知其房屋要被拆除,原因是县区经济的发展,但没有见到任何相关政府文件。在此之前,村支书也与曾与其就签订补偿协议事宜进行协商,但陈先生认为补偿数额不合理,又没有见到征收手续,便没有答应。令陈先生没有料想到的是8月4日凌晨县政府组织公安、消防、城管等单位人员对房屋进行了强拆。
一审中县政府否认了其进行强拆的行为,并出具对其所谓的实施过违法强拆行为主体——村委会的处理意见。经法院庭上查明相关事实后对于县政府的辩称的未实施强拆不予采信,又无任何征收文件未履行任何征收程序,一审最终确认了县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后,法院因证据不足以支撑其上诉理由作出了维持的判决。
以上是比较典型的违法强拆的案例,我们通过以上的例子梳理一下违法强拆的那些伎俩以及我们该如何理解并应对。
图片来源网络
(一)掩盖强拆主体,维权找不对“人”
上述案例中,开始的协商阶段就是村支书来谈,实施强拆的时候各个部门的都来几个人,让拆迁户傻傻分不清哪些是主要负责人哪些人是协调配合人员。一个简单的道理,谁毁了我的房子,我要申冤打官司得把这个实施毁坏动作的人找出来,这个“人”就是我们要找的拆迁人,拆迁人的确定是一个事实问题,需要拆迁人员自己根据发生在自己身上的迁拆事件随机应变,保存证据,才能为以后的维权法律程序铺好路。
拆迁人的确认有以下方式供参考:
(1)通过视屏或录音的方式,获取拆迁人员的身份信息,体现身份信息的包括但不限于着装、车辆信息、关键人物的正脸照。
(2)如公安机关未参与拆迁还可通过报案,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会反应出实施强拆人员的身份信息。
(二)找到了实施的人,确定法律上的责任主体确又成了一个谜
本案中涉及以下几个主体:具体实施沟通的村支书、指挥拆迁工作某某项目工程指挥部、负责拆迁管理工作的某区管理委员会、法律上有权作出征收决定的沂水县政府。到底谁是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呢?是沂水县政府。责任主体的确定属于一个专业性较高的法律问题。如果从案件事实中抽丝剥茧便不难得出以上答案。
一审中县政府提供的证据之一处理意见的内容可以证实,拆除陈先生的房屋是根据指挥部的委托和组织实施,并非村委会所为,村支书出面沟通并不是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工作内容,指挥部又属于管委会的内设机构,而管委会属于县政府的派出机构。
实际上,指挥部、管委会、县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且这种隶属关系是属于非法人与法人之间的,一般的非法律专业人员很难分得清。换句话说,如果把县政府比作是一个完整的人体,那么管委会属于人体的一只手臂的一部分,而指挥部属于一根手指。所以,有责任就要找具有意识的人体——县政府来承担。
(三)本案中还有一点拆迁人的作法是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的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笔者认为,合法的行政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上尚不可在夜间实行,何况本案中的非法强拆(非法的强制执行)呢?本案中的拆迁人于凌晨实施强拆也是违背法律要求的。
虽然,我国的法律的发展和完善进度较经济发展还要慢一些,但现有的法律知识海洋只要您的律师用心发现,总会找到维权依据的一席之地,盛廷律师事务所正是用心律师的港湾,欢迎奔波在维权路上的您随时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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